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法规,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 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领域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 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活动,统筹、协调、指导全县重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设施建设,制定相关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红色旅游。
(四) 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市场发展,负责对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相关市场。
(五) 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 统筹规划全县文旅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文物、旅游和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促进文旅广体产业发展。负责县级体育彩票销售的监督管理。
(七) 指导、推进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组织开展相关科技活动及成果推广,推进相关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八) 负责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领域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领域的行业学会和协会工作。
(九) 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艺术门类、各艺术品种发展。
(十) 指导、管理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工作;负责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国和省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权限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及其保护、利用、维修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承担权限范围内文物维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格审核工作;根据授权,对全县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勘探和抢救性发掘项目进行审核;依据职能,参与文物犯罪案件的办理。
(十二)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协调、组织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对考古勘探、抢救性发掘进行审核。
(十三) 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和重要保障期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项;指导实施全县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四) 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五) 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全县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十六) 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全县体育竞赛项目的设置和布局,组织管理体育训练、体育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配合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七) 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加强全县体育后备人才建设,指导和推进全县青少年体育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协调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日常管理事项。
(十八) 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管理桃江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等市场的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九) 负责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整体形象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全县相关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组织大型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桃江文化走出去。
(二十)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职业标准和等级标准。
(二十一)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后勤、政务公开和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宣传、局长热线工作;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人事教育股。负责局机关和二级机构的党群、人事、机构编制、继续教育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定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股。负责系统财务经费预决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申报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
(四)政务服务股。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听证有关工作;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系统的依法普法和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窗口的管理。
(五)群众文化股(文化事业股)。负责全县群众文化队伍建设;发动、组织、辅导全县群众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拟订全县文化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和保障标准,指导全县文化设施建设,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组织实施全县文化重大公益工程、公益活动和公共服务;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组织实施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文艺创作、生产、评论、理论研究等工作,推动美术、书法、摄影艺术的发展;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演艺惠民等重大文艺活动。
(六)体育管理股。拟定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县体育训练及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全县青少年儿童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学校体育工作;协同有关单位承办体育竞赛活动;指导学校抓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和学生体质监测,负责各学校体育教练员、裁判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和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等工作;加强体育彩票站的建设和彩票的发行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体育市场;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群众性体育组织建设、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指导协调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协调群众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举办群众体育运动会。
(七)广电管理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广播影视创作题材规划和广播电视宣传规划,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指导县广播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指导并监督文献片、纪录片、专题片、广播剧、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等的创作、生产和播出;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并对全县广播电视播出、转播、传送机构进行监督;监管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监管移动电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工作。负责广电相关规划统计工作。协调三网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
(八)旅游管理股。研究并制定全县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长期旅游业发展战略和近期项目建设的规划;指导并协调全县各乡镇相关景区景点的旅游发展工作;指导全县旅游人才的培训、管理工作,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
(九)产业发展股。研究制定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扶持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产业的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产业的对外交流;负责文化招商与立项争资工作;规划、指导直属单位文化产业发展和基本建设工作;指导、监管体育彩票的发行工作。
(十)文物保护股。统筹管理指导全县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工作。承办文物保护工程相关审核、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指导全市考古工作和建设中的文物调查、勘探及抢救性发掘工作,负责中心城区文物埋藏区的划定与管理工作。组织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督察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安全防范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实施,负责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文物保护利用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编制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的规划并推动落实。
二级机构
(一)桃江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为县文旅广体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原旅游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全部划入,人员经费渠道维持原定不变。共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经费自理编制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全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改革工作,服务县区内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负责实施全县文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培育、开拓文化旅游市场;负责全县文化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主要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及宣传促销;负责文化旅游产业统计工作,并对旅游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和预测;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负责全县导游注册、年审、考试、委派;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人才培训;协助完成招商引资工作任务;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文旅广体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桃江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为县文旅广体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8名,设立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规范性文件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使对文旅广体市场管理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承担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工作;组织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出版物等文化市场专项整治;负责全县行政执法中出版物的鉴定工作;承担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县文旅广体局交办的执法任务及案件的查处;负责跨市、县区域重大案件的查处;承担全县企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执法检查和查处各类侵权盗版案件;承担查处全县职责范围内演出、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吧)、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印刷(复制)、出版物市场发行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安装、擅自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承担对全县各乡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承担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评比工作;承担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执法队伍的日常督查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执法错案追究等制度;对下级处罚不当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进行纠正和处理;承办受理对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申请;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文旅广体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桃江县全民健身服务中心。为县文旅广体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8名,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 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在县城区范围内组织推广全民健身项目,开展全民健身的咨询、指导、服务工作,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负责中心体育场馆的免费和低收费开放、运动健身项目经营、室内外场馆场地出租、体育运动项目培训、体育产业开发、承接大型演出及展销活动;负责中心体育场馆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更新,以及环境卫生的维护治理,为县城区全民健身项目和业余训练提供优质的场地服务;负责组织策划各类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的交流与赛事活动,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科学健身指导,建立国民体质数据库,充分利用测试数据;开展体育科学研究,积极开展与国民体质监测相关的服务项目,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服务体系;负责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项目裁判员、教练员的培训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文旅广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桃江县图书馆。为县文旅广体局所属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6名,设馆长1名、副馆长3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向全县社会公众无偿提供文献资料服务、书刊借阅、读者服务、图书收藏;开展社会教育、丰富文化生活以及馆际合作,实现资源共享;负责图书馆现代化、网络化建设。
(五)桃江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中心。为县文旅广体局所属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3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主要职责是:统筹管理指导全县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工作以及博物馆、纪念馆建设的业务工作,负责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与交换的审批工作;管理全县流散文物,承办文物市场管理相关审核、审批工作,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征集社会文物;会同局文物管理股和相关部门监管文物市场,查处文物非法经营活动。
(六)桃江县文化馆 。为县文旅广体局所属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7名,设馆长1名、副馆长3名,主要职责是:组织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群众文艺创作,培养文娱骨干;举办美术、摄影等艺术展览,指导各乡镇文化站工作;组织举办各类的群众文艺会演、音乐舞蹈会演、戏剧小品比赛、新故事比赛、音乐会等重大文艺活动;负责全县戏曲剧目的挖掘研究、传承整理、开发创新和推介宣传;负责组织全县文艺研究和创作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文化遗产普查、统计和保护工作,指导、管理全县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名录;组织文化遗产申报,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七)原县影剧院改制为企业,组建县美人窝文化传媒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前的24名差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划入后保留原有身份不变,直至自然消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