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2023年)

索 引 号:tjxfzb/2023-1832171 文号:桃政通〔2023〕7号 统一登记号:TJDR-2023-00008 签署日期:2023-09-26 发文日期:2023-09-27 信息时效期:2024-04-30 所属机构:桃江县林业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TJDR-2023-00008

 

桃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桃政通〔20237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向全县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火禁火时间:自2023925日起2024430日止。 

二、防火禁火区域: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

三、森林防火禁火期间,严禁一切林区野外用火。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 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 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 吸烟、烧火取暖、点火照明、玩火、野炊、烧烤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5. 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6. 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7. 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进入林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均需配备灭火器材,防止车辆自燃、起火。司乘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乘客必须遵守防火规定。

(三)严禁任何非法破坏和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等行为。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行为,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执法机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必要的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放生产用火许可证,用火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生产用火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等要求在3级风以下天气用火,并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派专人看守,同时通知毗邻地区,严防失火;在禁火期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六、县应急管理、林业、公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并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和工作督促检查等职责。各村(社区)、县国有林场、苗圃、林科所等单位要加强森林防火安全督促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和举报违反本森林防火禁火令和其他容易导致森林火灾的行为。桃江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为:0737-8882119119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39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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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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