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桃江县商务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桃江县商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桃江县商务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659790
序 号 |
检查 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 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 对象(含总数 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 施检 查时 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 查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 门联合检查 (如是,需写 明牵头部门 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加油 站年 度行 政检 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第六条 严格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要求。地方商务执法职能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等综合执法部门的,市场监管等综合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综合执法改革文件要求,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发现线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地方商务执法职能没有划转的,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 |
全县加油站60户加油站按5%比例抽取 |
1.制度管理2.证照管理3.经销管理4.安全管理 |
3月至11月 |
现场检查 |
1 |
行政审批股法规 股 |
县商务局(牵 头 ) 县市监局(配 合 )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2 |
二手 车 检查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 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2017年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部分内 容)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 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 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 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 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查。 第三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 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 |
全县二手车市场20户按5%比例抽取 |
1.行业备案2.证照管理 3.经销管理4.行业数据 统计 |
3月至 11月 |
现场检查 |
1 |
市场 建设 股 法规股 |
县商务局(牵 头 ) 县市监局(配 合 )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3 |
报废 汽车 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 第2号)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 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 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全县报废市 场2户按5%比例抽取 |
1报废机动车收集资料.2.证照管理3.经销 管理4.安全管理 |
3月至 11月 |
现场检查 |
1 |
市场建设 股、法规 股 |
县商务局(牵 头 ) 县市监局(配 合 )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4 |
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 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 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 检 查 ;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 明情况 ;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 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全县2户按5%比例抽取 |
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 |
3至 11月 |
现场检查 |
1 |
市场建设 股、法规 股 |
县商务局(牵 头 ) 县市监局(配 合 )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5 |
对旧电器电子 产品经营者和 市场的监督检 查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 号)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 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 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 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 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 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
全县旧电器电子 产品经营者 和旧电器电 子产品市场抽取 |
旧电器电子 产品经营者 和旧电器电 子产品市场 |
3月至 11月 |
现场检查 |
1 |
促进消费股、法规 股 |
县商务局(牵 头 ) 县市监局(配 合 )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 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 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在本级政府网站 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被检查对象名单较长及其他需补充事宜,还可用附件形式进行 明 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