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商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桃江县商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活动 的行政检查 |
桃江县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 第2号)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 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 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 面 :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 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 检 查 ;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 明情况 ;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 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
市场建设股 |
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 业 |
1.拆解场地监督检 查2.设施设备监督 检查3.经营情况监 督检查4.环境保护 监督检查5.危险废 物、五大总成处 置、流向等监督检 查 |
现场检查和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 月底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的涉企 年度行政检查 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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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汽车销售及 其相关服务活 动的行政检查 |
桃江县商务局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 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 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 检 查 ;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 明情况 ;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 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市场建设股 |
销售汽车的 供应商、经 销商 |
1.经营行为监督检 查2.交易档案管理 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 月底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的涉企 年度行政检查 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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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二手车交易 市场经营者和 二手车经营主 体的行政检查 |
桃江县商务局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 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2017年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部分内 容)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 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 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 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 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查。 第三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 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 |
市场建设股 |
二手车交易 市场经营者 和二手车经 营主体 |
1.备案管理监督检 查2.经营行为监督 检查3.交易档案管 理监督检查4.信息 报送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 月底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的涉企 年度行政检查 计划执行 |
4 |
对旧电器电子 产品经营者和 市场的监督检 查 |
桃江县商务局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 号)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 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 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 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 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 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
促进消费股 |
旧电器电子 产品经营者 和旧电器电 子产品市场 |
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 月底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的涉企 年度行政检查 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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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成品油流通 的行政检查 |
桃江县商务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5〕5号) 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开展现 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 |
行政审批股 |
加油站 |
1.建设审批监督检 查2.资质管理监督 检查3.设施设备监 督检查4.经营情况 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 月底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的涉企 年度行政检查 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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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有较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商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商务部门负责。 3. 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受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7-2659790)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