鲊埠回族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鲊埠回族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2〕第11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18号)《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桃政办发〔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准入、分配、使用、退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原则
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公租房的准入、分配、运营和退出等管理工作,公租房资源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实行统一安排、统一运营、统一管理,房间钥匙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优先保障本乡镇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房困难:在本乡镇无自有住房。
(2)其他要求: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3)异地优先:以外县人员优先、以外镇人员优先。
第五条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工作地无房);
(3)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审核程序
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申请: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每个申请人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3)申请时先将资料原件交受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再到相关部门盖章认可。
第七条 租金标准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县级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确定为每月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收取,根据规定,公租房承租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第八条 动态监管
承租人每年复核资格,不符合条件的限期退出;
第九条 强制退出情形
严禁转租、转借、转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住房条件超出标准。
(2)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鲊埠回族乡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