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政复〔2026〕7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政复〔2026〕7号
申请人:高某。
申请人:符某。
被申请人:桃江县灰山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为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紫荆东路8号。
申请人高某、符某以被申请人桃江县灰山港镇人民政府未履行2012年10月7日所签订的《座谈纪要》为由,于2026年1月19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同日依法受理并于2026年1月22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了被申请人,2026年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分别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责令被申请人按2012年10月7日所签订的《座谈纪要》在桃江县灰山港镇某村甲村民组地段安排一个门面地基或支付等额的补偿金,补偿金以同类门面评估价格为准;
2. 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因未按时安排申请人门面所造成的损失10万元。
申请人称:
两申请人是桃江县灰山港镇某村甲村民组的村民,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在本组建有房屋、承包了田土。因S206灰宁段公路改扩建工程,需要拆迁申请人的房屋,征收申请人的部分田土,被申请人所组建的“灰山港镇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11年12月23日与申请人签订了《S206灰宁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拆迁后的补偿安置没有落实,2012年10月7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就申请人房屋拆迁后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高某房屋宅基地征收款归灰山港镇城投公司负责足额到位。二、因志溪路建设征用高某土地及拆迁高某房屋时未安排高某地基,在甲组统一处置地基(门面)时,不足壹个门面时,优先安排壹个门面。协议内容以《座谈纪要》形式确定,由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丁某、文某、胡某签名,加盖了被申请人印章。2022年甲组的征地拆迁工作已经完毕,可是申请人的地基没有落实,申请人上百次找被申请人的领导要求解决地基的安置,可没有任何结果,2025年10月24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安置门面地基的请求,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答复。申请人只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请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补偿协议书》没有安置门面(地基)内容和条款约定。2011年12月23日,答复人与申请人签订《S206灰宁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该《补偿协议书》主要条款:一、房屋拆迁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二、房屋及附着物拆迁方式;三、房屋及附着物补偿金额;四、付款方式;五、其他约定等,并没有安置门面(地基)内容的相关约定,且该《补偿协议书》已履行。
二、根据益政发〔2011〕11号文件及益阳市人民政府〔2007〕4号令规定,申请人不符合安置条件,不属安置范畴。申请人在2011年12月23日案涉房屋被拆迁获得补偿时,还有在某村甲组的另一处住房,房屋具体信息《桃江县不动产登记情况表》记载:该房屋为自建房,住宅,2000年1月1日竣工,2021年10月12日登记,权利人为高某,家庭成员为高某、符某。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2007〕4号令第十七条第四项“被拆迁人另有房屋不予安置”之规定,申请人不符合享受安置的条件,不属安置范畴。
三、有关《座谈纪要》的情况说明。当时甲组已经规划在本组范围建房三栋,按照邻组乙组的建房模式处理,土地出让金由本组承担。由此说明,即使安排门面(地基)成立,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也亦按照乙组的建房模式处理,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也亦由申请人所在小组承担。
四、《座谈纪要》第二条没有法律依据,系无效条款。鉴于申请人2011年12月23日案涉房屋被拆迁补偿时还另有房屋,不符合享受安置的条件,不属安置范畴。《座谈纪要》第二条安排门面(地基)没有法律依据,系无效条款。
五、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期限。《座谈纪要》签订的日期为2012年10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长申请期限为一年,且本案请求系是否应享受安置门面(地基)之争,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最长二十年或五年申请期限之规定。因此,本案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11年,因S206灰宁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需要,申请人高某、符某位于桃江县灰山港镇某村甲村民组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同年12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设立的“灰山港镇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S206灰宁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了房屋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等,未涉及安置地基或门面事宜。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拆除了房屋,协议已履行完毕。2012年10月7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协商形成《座谈纪要》,该纪要第二条载明:“因志溪路建设征用高某土地及拆迁高某房屋时未安排高某地基,在甲组统一处置地基(门面)时,不足壹个门面时,优先安排壹个门面。”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丁某、文某等人签名,并加盖了被申请人印章。
另查明,甲组统一处置地基建房在2021年已启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高某、符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S206灰宁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3.《座谈纪要》;4.《合作建房协议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座谈纪要》义务,其权利受到侵害。《座谈纪要》载明:“在甲组统一处置地基(门面)时,不足壹个门面时,优先安排壹个门面”,甲组统一处置地基建房在2021年已进行,申请人陈述“2022年甲组的征地拆迁工作已经完毕”,还陈述“上百次找被申请人的领导要求解决地基的安置,可没有任何结果”。可见,申请人最迟自2022年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直至2026年1月19日才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