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桃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适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tjxfzb/2025-2100472 文号:桃政发〔2025〕10号 统一登记号:TJDR—2025—00006
签署日期:2025-10-09 发文日期:2025-10-11 信息时效期:2030-10-09
所属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索引号 tjxfzb/2025-2100472
文号 桃政发〔2025〕10号
统一登记号 TJDR—2025—00006
签署日期 2025-10-09
发文日期 2025-10-11
信息时效期 2030-10-09
所属机构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TJDR—2025—00006

 

 

 

 

 

 

 

 

 

 

 

桃政发〔202510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桃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适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桃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委2025年第17次常委会会议和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5109日     


桃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产业布局,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现行禁养区划定方案予以调整,并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畜禽养殖三区划定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对象为桃江县所辖行政区划范围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和畜禽散养户。畜禽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规模达到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五十头以上不足五百头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单位或者个人。畜禽散养户是指畜禽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十头以上不足五十头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全县划分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实行区域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畜禽养殖场(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区域。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的区域。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

第四条  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桃江县12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级1个,乡镇级14个,农村千人以上108个)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桃江县拟划定或调整的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待批复后,参照此方案执行,列入禁养区范围。

(二)风景名胜区。桃花江省级风景名胜区包括浮邱山、修山、罗溪、凤凰山景区(点),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三)湖南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湖南桃江羞女湖国家湿地公园。前者包括桃花湖片区、浮邱山片区、竹海片区。后者包含羞女湖水域、江心洲及周边一部分耕地、林地和交通运输用地。其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包括桃江县县城和14个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

(五)资江干流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2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内的区域);资江主要一级支流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1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100米以内的区域)。

(六)永久性基本农田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为禁养区的区域。

第五条  限养区划定范围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

(二)除禁养区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

(三)资江干流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200-10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200-1000米以内的区域);资江主要一级支流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100-5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100-500米以内的区域)。

(四)城镇开发边界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六条  适养区划定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  三区畜禽养殖要求

第七条  禁养区要求

禁止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要依法分期分批退出或搬迁,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进行补偿。对已搬迁、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各乡镇要加强巡查,坚决防止反弹”“复养现象发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湖南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羞女湖国家湿地公园、桃花江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生态保育区以及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牛、羊、猪、鸡、鸭、鹅、兔等家畜家禽。

禁养区上述区域外的畜禽散养户应当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栏舍,建设粪污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采取防恶臭措施。产生的粪污必须资源化利用,严禁粪污直排;经劝止仍直排的,进行强制拆除。

第八条  限养区要求

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实行养殖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所。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粪污处理不达标的,依法处罚直至关闭。

第九条  适养区要求

畜禽养殖场(户)必须配套与养殖规模相符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消纳土地。不能消纳而外排的,应经过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确保不产生环境污染。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施雨污分流,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已委托满足相关环保要求的第三方单位代为处理或利用的,需建设粪污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未建设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自建的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满足相关环保要求的第三方单位代为处理或利用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四章  监管及主体责任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管理和指导完善县域内畜禽养殖环保台账。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指导与服务、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指导畜禽标准化养殖;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负责牵头编制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同时对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

由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和乡镇配合,建立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机制,坚决依法查处各种养殖污染的违法行为。

对畜禽养殖污染主体不明确或主体灭失的现有区域污染、历史遗留污染,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遵守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履行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承担责任。畜禽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不足十头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饲养农户,应当根据污染防治规定,通过自行处理或者委托他人处理等方式,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从源头控制,采取合适的技术对畜禽养殖粪污进行处理,并通过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提高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率。

需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养殖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他畜禽养殖项目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当与养殖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禁止通过私设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方式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配备粪污处理视频监控设施。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载明畜禽养殖畜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并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环保台账,报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畜禽养殖户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载明畜禽养殖畜种、规模以及养殖废弃物产生数量、处理方式等,由乡镇指导建档、自行管理。

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管理和指导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环保台账。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畜禽产品生产、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完善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收集暂存冷藏设施,不得买卖、屠宰、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第十五条  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县农业农村局举报。接到举报的乡镇和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禁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户)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法处以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七条  新建畜禽养殖场(户)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户)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城建成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桃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桃政发〔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桃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2. 桃江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结果汇总表

3. 桃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图

 

 


附件1

 

桃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序号

乡镇

禁养区范围

1

修山镇

修山镇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修山镇峡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桃花江省级风景名胜区,湖南桃江羞女湖国家湿地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资江干流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2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内的区域),资江主要一级支流(柳溪、九都溪、挖石溪)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1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100米以内的区域)

2

鸬鹚渡镇

鹚渡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桃花江省级风景名胜区,湖南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资江主要一级支流(沾溪、白家河)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1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100米以内的区域)

3

石牛江镇

石牛江镇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资江主要一级支流(獭溪)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1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100米以内的区域)

4

牛田镇

牛田镇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牛田镇清泉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灰山港镇克上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石牛江镇甘溪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资江主要一级支流(獭溪)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1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100米以内的区域)

5

松木塘镇

松木塘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桃花江省级风景名胜区,湖南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资江主要一级支流(沾溪、獭溪)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1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100米以内的区域)

6

桃花江镇

桃花江镇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桃花江镇花果山村花果山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桃花江镇石高桥村石高桥供水工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桃花江镇崆峒村黄金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桃江县资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桃花江省级风景名胜区,湖南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资江干流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2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内的区域),资江主要一级支流(獭溪、花果山水、鸣石溪、牛潭河、先锋撇洪渠)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1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100米以内的区域)

7

灰山港镇

灰山港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灰山港镇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灰山港镇克上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8

武潭镇

武潭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武潭镇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武潭镇碧螺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湖南桃江羞女湖国家湿地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资江干流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2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内的区域),资江主要一级支流善溪、泥潭溪、碧螺港、陈家铺溪、八家村水、杉树港)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1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100米以内的区域)

9

马迹塘镇

马迹塘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马迹塘镇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马迹塘镇资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湖南桃江羞女湖国家湿地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资江干流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2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内的区域),资江主要一级支流(洢水、沂溪、白诺溪、龙洞溪、九岗溪)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1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100米以内的区域)

10

三堂街镇

三堂街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三堂街镇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桃花江省级风景名胜区,湖南桃江羞女湖国家湿地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资江干流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2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内的区域),资江主要一级支流(颜溪、沿潭溪、界头村溪、花桥坪溪、杨铁港、天太桥溪)沿岸两侧100米范围内陆域

11

大栗港镇

大栗港镇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大栗港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大栗港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大栗港镇资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湖南桃江羞女湖国家湿地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资江干流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2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内的区域),资江主要一级支流(沂溪、石溪、首溪港、大栗港、刘家村溪、发财港)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1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100米以内的区域)

12

沾溪镇

沾溪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桃花江省级风景名胜区,湖南桃江羞女湖国家湿地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资江干流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2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内的区域),资江主要一级支流(沾溪、石洞港)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1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100米以内的区域)

13

高桥镇

高桥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桃花江省级风景名胜区,湖南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4

鲊埠回族乡

鲊埠回族乡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鲊埠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鲊埠回族乡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湖南桃江羞女湖国家湿地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资江干流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2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内的区域),资江主要一级支流(碧螺港、严溪、石溪)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1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100米以内的区域)

15

浮邱山乡

浮邱山乡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浮邱山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桃江县资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湖南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湖南桃江羞女湖国家湿地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范围,资江干流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2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内的区域),资江主要一级支流(鸣石溪、白家河、毛家港)河道河岸线以外两侧100米区域(或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100米以内的区域)域

 

 

 


附件2

 

桃江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结果汇总表

桃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结果汇总表

序号

禁养区名称

面积及其国土面积占比

面积(km2

占比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171.41

6.38%

2

风景名胜区禁养区

56.89

2.12%

3

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禁养区

110.78

4.12%

4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

集中区域禁养区

40.8

1.52%

5

资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养区

127.7

4.75%

6

永久基本农田禁养区

366.37

13.64%

重叠面积

237.77

8.85%

合计(扣除重叠区域后)

636.18

23.69%

 

 

桃江县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定结果汇总表

序号

限养区名称

面积及其国土面积占比

面积(km2

占比

1

饮用水源准保护区限养区

24.08

0.90%

2

生态保护红线限养区

349.41

13.01%

3

资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限养区

476.49

17.74%

4

城镇开发边界周边限养

207.67

7.73%

重叠面积

405.03

15.08%

合计(扣除重叠区域后)

652.62

24.30%

 

桃江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结果汇总表

序号

国土面积(km2

养殖分区

面积及其国土面积占比(扣除重叠区域后)

面积(km2

占比

1

2068.15

禁养区

636.18

30.76%

2

限养区

652.62

31.56%

3

适养区

779.35

37.68%

 


附件3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0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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