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桃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的政策解读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桃江县县情,对《桃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桃政发〔2020〕3号)进行了修订,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内容
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2019年、2022年以及2024年省、市出台的关于水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相关文件。
第二章“三区”划定中:一是增加了畜禽养殖限养区。其依据是《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第八条规定,畜禽养殖需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二是调整了畜禽养殖场(户)名称。原畜禽规模养殖场调整为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调整为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户保持不变;三是调整了禁养区的养殖规模,补充了限养区界定。原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调整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区域”;限养区界定为“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区域”。四是扩大了禁养区范围。原11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扩到县级、乡镇千吨万人级以及村级千人以上的123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增加了“湖南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湖南桃江羞女湖国家湿地公园”为禁养区;将原“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合并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并将其范围从原“县城建成区和乡镇集镇建成区”调整为“县城和14个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增加了“资江干流沿岸两侧200米范围内陆域;资江35条一级支流沿岸两侧100米范围内陆域”禁养区。增加了“永久基本农田”禁养区。五是明确了限养区范围。在禁养区之外设置了一定区域为限养区范围,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除禁养区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资江干流沿岸两侧200~1000米范围内陆域;资江主要一级支流两侧100~500米范围内陆域;城镇开发边界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章“三区”畜禽养殖相关要求。这章内容在原划分方案第六条、第七条中有所体现,但有调整和增加。一是禁养区原规定“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不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比照适养区的管理规定”调整为“禁止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禁养区内已搬迁、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各乡镇要加强巡查,坚决防止‘反弹’‘复养’现象发生”。同时增加了畜禽散养户的管理要求,即“应当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栏舍,建设粪污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采取防恶臭措施。产生的粪污必须就近就地还田资源化利用,严禁粪污直排;经劝阻仍直排的,进行强制拆除”。二是新增了限养区相关要求,即“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实行养殖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必须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的,依法处罚直至关闭;现有各类规模养殖场(养殖户)排放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控制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三是适养区相关要求根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对原方案第七条有关适养区要求进行了优化。
第四章管理办法。本章与原方案中第三章管理办法内容基本相同,主要是明确了相关部门、乡镇关于畜禽养殖工作的职责,以及畜禽养殖管理、污染防治以及卫生防疫等要求,但有优化和删减。一是第十条将原方案的第四条第二点内容有所扩展,由“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扩展为“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指导与服务,指导畜禽标准化养殖”。二是第十一条在原方案第五条针对乡镇、村(社区)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内容进行了优化,强化了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而村(社区)的监管责任有所削弱。三是第十二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要求从原方案第五条单列出来,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建立台账,明确了养殖场、养殖户台账内容及乡镇、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由原方案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建立环保台账,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台账内容包括畜禽养殖场名称、养殖地址、联系方式、养殖种类和数量、疫病防控、废弃物的产生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 理措施等情况。”调整为“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载明畜禽养殖畜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并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环保台账,报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畜禽养殖户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载明畜禽养殖畜种、规模以及养殖废弃物产生数量、处理方式等,由乡镇指导建档、自行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管理和指导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环保台账”。四是第十三条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出了要求,原方案是放在适养区管理要求中的,由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要求是针对所有畜禽养殖行为而言的,因此单独列了一条。最后,第十四、十五条和原方案第八条、第九条内容基本相同,只稍作修改完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和二十条和原方案一致。根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增加了第十九条。
二、出台的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对国务院、省、市下发的文件进行了认真研读,对原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本《方案》征求了部门意见及公众意见,开展了风险评估,进行了专家评审,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程序予以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