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 索引号:tjxfzb/2025-2107509 | 文号:桃政通〔2025〕34号 | 统一登记号:TJDR-2025-00008 |
| 签署日期:2025-10-30 | 发文日期:2025-11-03 | 信息时效期:2030-10-30 |
| 所属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
| 索引号 | tjxfzb/2025-2107509 |
|---|---|
| 文号 | 桃政通〔2025〕34号 |
| 统一登记号 | TJDR-2025-00008 |
| 签署日期 | 2025-10-30 |
| 发文日期 | 2025-11-03 |
| 信息时效期 | 2030-10-30 |
| 所属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TJDR-2025-00008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桃政通〔2025〕34号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县城滨江路—獭溪路—华美达酒店—雪峰山路—金凤路—幸福巷—西街花园小区—032县道—滨江路合围区域内所有场所(含合围边界道路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含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禁燃区内应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天然气管道已建成的区域或集中供热区域,禁止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天然气管道未建成的区域或天然气供应不足时段,可使用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且必须达标排放。禁止燃用工业废弃物、农林剩余物和废弃胶合板等。
四、在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违规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事业单位,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市监部门依法查处。
五、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县市监、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开展禁燃区内企事业单位、各类经营户(含个体工商户、门店)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执法整治工作。
六、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市监局、县供销社、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