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04 11:21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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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牵头起草了《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工作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2017年3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逐步扩大。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实现达标,需要加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的淘汰力度,提高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

  二、编制起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牵头起草了《通告》,通过致函、网上公示等征求了乡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个人意见并且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人大、政协代表、居民及相关企业、商户的意见。《通告》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禁燃区范围:滨江路—獭溪路—华美达酒店—雪峰山路—金凤路—幸福巷—西街花园小区—032县道—滨江路。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蜂窝煤等)、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禁燃区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天然气管道已建成的区域或集中供热区域,禁止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天然气管道未建成的区域或天然气供应不足时段,可使用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且必须达标排放;禁止燃用工业废弃物、农林剩余物和废弃胶合板等。

  四、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违规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事业单位,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市场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开展禁燃区内企事业单位、各类经营户(含个体工商户、门店)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的执法、整治工作。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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