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浮(林)罚〔2025〕02号
索引号:fqsx/2025-2081151 | 发布机构:浮邱山乡 | 发文日期:2025-07-07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fqsx/2025-2081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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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浮邱山乡 |
发文日期 | 2025-07-0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当 事 人:方运粮
性 别:男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浮邱山村公屋湾组
当事人在浮邱山村公屋湾组野外用火上坟烧纸引发山火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25年4月3日,我单位接线索移交:浮邱山乡浮邱山村公屋湾组有人上坟烧纸引发山火。经现场核实,为当事人在浮邱山村公屋湾组山林里面上坟烧纸引发山火。
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和桃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规定对该起上坟烧纸引发山火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报上级批准,对当事人在浮邱山村公屋湾组上坟烧纸引发山火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5年4月3日在浮邱山乡浮邱山村公屋湾组山林里面上坟烧纸引发山火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调查取证照片1页2张、《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单位予以采信。
本单位认为:
当事人在擅自野外用火上坟烧纸引发山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和桃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规定。对此违法行为,本单位于2025年4月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桃浮(林)告〔2025〕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桃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相关规定,依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0,具体情形:擅自野外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经教育能立即改正;具体处罚标准: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根据当事人身体健康情况(身患尿毒症,每隔两日需要透析)以及及时扑灭山火未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等,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浮邱山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林业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林业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