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修林罚决字〔2025〕第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xsz/2025-2074701 | 发布机构:修山镇 | 发文日期:2025-06-11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xsz/2025-2074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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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修山镇 |
发文日期 | 2025-06-1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修林罚决字〔2025〕第3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X才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75.XX.11
身份证号:4323XXXXXX12110017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凤社区XXXXXXXXX
经本机关查明,王X才于2024年4月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修山镇九都村庙村里村民组毁坏林地。经桃江县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毁坏林地面积为1320平方米(1.98亩),地类为一般商品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 当事人王X才的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已毁坏林地的事实
证据二: 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证明 当事人毁坏林地面积、类别
证据三: 证人询问笔录(村委林业专干、村小组组长)
证明 当事人毁坏林地的事实
证据五: 证人询问笔录(山主)
证明 当事人已经造成林地毁坏的林地权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选择理由:王X才于2024年4月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修山镇九都村庙村里村民组毁坏林地。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王X才毁坏林地面积为1320平方米(1.98亩),地类为一般商品林地。属于毁坏林地的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三部分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下,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林业局(湘林法【2025】4号)文件《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王X才在被查处的过程中,积极配合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调查,主动提交相关违法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认为王X才擅自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属实,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柒仟玖佰贰拾玖元整(¥7920.00)。(明细:植被恢复6元/平方米*1320平方米)2、责令于2025年11月30日前在原地恢复植被。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六十天内向,向修山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