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修林罚决字〔2025〕第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xsz/2025-2074717 | 发布机构:修山镇 | 发文日期:2025-06-11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xsz/2025-2074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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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修山镇 |
发文日期 | 2025-06-1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修林罚决字〔2025〕第2号
被处罚人姓名:邹X军 性 别: 男 出生日期:1975.×××× 身份证号码:43232519750××××XXX工作单位:桃江县竹XXX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DCXXXXXXX
现住址:桃江县修山镇康家村树XXX
被处罚单位名称:桃江县竹香家庭农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社会信用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邹X军 职务:无
单位地址:桃江县修山镇康家村树XXX
接镇自然资源办卫片线索,修山镇康家村树搭桥组有一个蓝色厂房,没有办林地使用手续。桃江县修山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郭X、肖X于2025年5月6日14时30分到现场进行了初步调查。经查,桃江县竹香家庭农场负责人邹X军在修山镇康家村树搭桥组占用林地203平方米修建笋榨厂,其行为没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没有办理合法的林地使用手续,定性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 自然资源办线索
证明 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证明 当事人擅自占用林地面积、类别
证据三: 当事人邹X军询问笔录
证明 没有办理征占林地审批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四: 证人笔录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厂房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选择理由:其一,邹X军于2025年3月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将桃江县修山镇康家村的林地用于建厂房。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邹X军建厂房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03平方米,地类为其他林地。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2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下的或擅自将包含有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林地改为非林地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林业局(湘林法【2021】2号)文件《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通知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邹X军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属实,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叁仟玖佰捌拾捌圆玖角伍分(3988.95元) 2、鹆钣�2025年11月6日前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六十天内向,向修山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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