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修自资罚决〔202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xsz/2025-2075674 | 发布机构:修山镇 | 发文日期:2025-06-16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xsz/2025-2075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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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修山镇 |
发文日期 | 2025-06-1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修自资罚决〔2025〕03号 |
贺x兵
身份证号:4323xxxxxxxx122711
住址:修山镇月x洲村xxx村民组
电话:138xxxxx15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8日对你在修山镇康家村砖屋组非法开采白泥巴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 于2025年4月28日,擅自在桃江县修山镇康家村砖屋组非法开采白泥巴140.52吨,销售价格30元/吨,违法所得为4215.6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证人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纸;
4、现场照片。
5、相关部门的现场讨论意见会议纪要
本机关已于2025年6月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修自资罚告〔2025〕03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3月1日起印发)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4215.6元,并处罚款632.34元,合计处罚没款人民币4847.9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人:郭芳
电 话:0737-8562218
地 址:桃江县修山镇人民政府101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