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修 自资罚决〔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xsz/2025-2075677 发布机构:修山镇 发文日期:2025-06-1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xsz/2025-2075677
发布机构 修山镇
发文日期 2025-06-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资罚2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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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机关2025417日对你非法占地新建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 于2025323日擅自占用修山镇花桥港村土地37平方米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用土地

该宗地不符合《桃江县修山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当事人地址确认书;

3、违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证人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

6、桃江县金辉测绘院出具的违法用地平面图;

7、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十二大类)》;

8、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桃江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三调局部)、《桃江县修山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规划分区套合图;

9、案件承办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5年6月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  资罚告20254你于2025年6月9日进行了签收,你在法定期限未提出申辩和陈述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申辩、陈述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关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 2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37平方米上新建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37平方米土地(农村宅基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1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777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其他款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郭芳 

 话:0737-8562218

 址:修山镇人民政府

2025616

 

信息来源:修山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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