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修罚〔2025〕 004 号桃江县修山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xsz/2025-2143537 | 发布机构:修山镇 | 发文日期:2025-12-19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xsz/2025-2143537 |
|---|---|
| 发布机构 | 修山镇 |
| 发文日期 | 2025-12-19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修山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修罚〔2025〕 004 号
当事人:姓名:王**;性别:女;联系电话:18*********31;身份证号:43******************27; 工作单位:无,在家务农;住所: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号。
当事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1月21日15时许,桃江县蓝天办通过监控发现桃江县修山镇许家洲村新屋里村民组有火点,工作人员立马联系修山镇经济和生态办杨亚林,杨亚林通知执法大队。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立马赶往许家洲村新屋里村民组火点,现场勘查询问是村民王**在自家菜地中焚烧高粱秆所导致的火点,村委工作人员现场制止,并立马把火点扑灭。现场测量燃烧面积约三平方米左右,证据确凿。
经现场调查:王**,身份证号为432***********27。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1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知了你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知你有义务配合调查。2025年11月21日你被执法人员带到修山镇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16时40分至17时30分执法人员分别询问了你露天焚烧农作物(干草)的情况。整个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配合态度、认错态度较好,焚烧面积小等因素,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你露天焚烧农作物(高粱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明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7日发出桃修(农)执告〔2025〕004号,本执法机关人员开车至当事人家中,并送达文书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四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参照《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情节较轻,本人积极配合,且自身残疾,决定对当事人批评教育。
本机关处理意见:
1、给予警告处分。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彪 联系电话:0737-8562218
联系地址: 修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