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沾执罚〔2025〕001号
| 索引号:tjzxz/2025-2101292 | 发布机构:沾溪镇 | 发文日期:2025-10-13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zxz/2025-2101292 |
|---|---|
| 发布机构 | 沾溪镇 |
| 发文日期 | 2025-10-13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某某
性 别:男
年 龄:59岁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沾溪镇长田坊村太平组
身份证号码:432325XXXXXXXXXXXX
当事人李某某在露天焚烧秸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现已查明:
经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日常巡查发现,你于2025年10月6日18时左右于桃江县沾溪镇长田坊村太平组非法露天焚烧秸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丁永兴、胡健等人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执法人员丁永兴(执法证号:18080497363)、胡健(执法证号:18080497365)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查验,主要焚烧物为秸秆,当即进行了拍照留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调查取证照片5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在露天焚烧秸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10月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沾执告〔2025〕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事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李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