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沾农罚决〔2025〕001号
| 索引号:tjzxz/2025-2101672 | 发布机构:沾溪镇 | 发文日期:2025-10-14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zxz/2025-2101672 |
|---|---|
| 发布机构 | 沾溪镇 |
| 发文日期 | 2025-10-1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被处罚人姓名:习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83年7月16日
身份证号:4323XXXXXXXXXX4012 联系电话:192XXXX9505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桃江县沾溪镇九螺坊村栗树堂组
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对你单位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4月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非法猎捕罪,由公安机关移交我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公安);
2、询问笔录(执法大队);
3、违法现场照片(公安);
4、现场扣押笔录(公安)
5、桃江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开具的鉴定意见书;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行政机关已于2025年3月3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沾农罚(听)告〔2025〕001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3】11号)第十二条,(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认罪认罚,主动放生捕获青蛙,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适用减轻处罚。责令放生非法捕捉的101只青蛙,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放生非法捕捉的101只青蛙;
2、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捕捉的101只青蛙进行放生;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执收单位:桃江县沾溪镇人民政府 执收编码:80036)。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