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沾林罚决〔2025〕001号
| 索引号:tjzxz/2025-2103868 | 发布机构:沾溪镇 | 发文日期:2025-10-21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zxz/2025-2103868 |
|---|---|
| 发布机构 | 沾溪镇 |
| 发文日期 | 2025-10-21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沾溪镇洋泉湾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92268281XXXXX
法定代表人:夏XX
住所:沾溪镇洋泉湾村
现依法查明: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擅自破坏林地建太阳能光伏发电场,造成林地植被和林地毁坏。经鉴定,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民委员会擅自破坏林地面积2250平方米,为竹林地。破坏的林地已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民委员会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
证 明: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擅自破坏林地,造成林地和植被毁坏的事实经过。
证明: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地段修建太阳能光伏板发电场破坏的林地是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村民委员会破坏的。
证据二:湖南顺圆测绘有限公司现场鉴定报告。
证明: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用途林地的面积。
证据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
证 明: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土地分类面积表
证明: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修建太阳能发电场破坏的地方在2017年是林地。
本案适用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选择理由: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市核、同意,擅自在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擅自破坏林地建太阳能光伏板发电场,造成林地植被和林地毁坏。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依据湖南省林业局文件(湘林法【2023】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关于2020年7月1日以前的林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经湖南顺圆测绘有限公司鉴定,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村民委员会擅自破坏林地面积2250平方米,为竹林地。林地还能具备林业生产条件。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按照湖南省林业局文件(湘林法【2023】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关于2020年7月1日以前的林地违法行为根据湘林策【2018】6号《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等规定。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条和第九条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湘林法【2021】13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综上,此案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报乡镇法制机构审核、乡镇领导审批。本机关依法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林地植被。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按10元每平方米处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22500.00)。(明细:10元/平方米*2250平方米。合计:225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桃江县非税指定账户(账号:705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