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沾自资罚决〔2025〕001号
| 索引号:tjzxz/2025-2107401 | 发布机构:沾溪镇 | 发文日期:2025-11-03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zxz/2025-2107401 |
|---|---|
| 发布机构 | 沾溪镇 |
| 发文日期 | 2025-11-03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湖南华锦成电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6月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 于2021年5月2日擅自占用沾溪镇洋泉湾村小石洞组土地1235平方米(竹林地8㎡、工业用地1227㎡)建厂房,2021年8月2日建成竣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
该宗地不符合桃江县沾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一份;
2.《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3.《现场勘查平面图》;
4.《违法现场照片》;
5.《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现场测量的用地平面图》;
6.《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
7.《桃江县自然资源局村镇规划股出具的不符合桃江县沾溪镇国土空间土地总体规划(2021-2035年)》;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5年6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沾自资罚告〔2025〕001号),你单位于2025年6月12日进行了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和陈述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申辩、陈述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主动要求补办用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9年11月25日印发)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未报先用规定从轻进行量罚,综上,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23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小石洞组;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3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1235平方米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5元,计罚款人民币185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23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沾溪镇洋泉湾村小石洞组;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3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执收编码:70500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其他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