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鸬自资罚决(2024)04号
索引号:tjlcdz/2024-2026520 | 发布机构:鸬鹚渡镇 | 发文日期:2024-12-27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lcdz/2024-2026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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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鸬鹚渡镇 |
发文日期 | 2024-12-2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自资罚决(2024)04号 |
邹XX: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9月6日对你非法占地建设养猪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于2022年11月非法占用桃江县鸬鹚渡镇板溪村邹家湾组集体土地85平方米(水田)建设养猪场,建设现状已竣工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勘测平面图;
4、违法现场照片;
5、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现场测量的用地平面图;
6、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
7、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不符合鸬鹚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及鸬鹚渡镇“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示意图;
8、其他相关证据。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4年9月26日依法向你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桃鸬自资罚〔告〕(2024)第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鸬自资罚〔告〕(2024)04号〕,并于当日送达,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该宗地不符合鸬鹚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5平方米土地,将土地退还给桃江县鸬鹚渡镇板溪村邹家湾组集体,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桃江县鸬鹚渡镇板溪村邹家湾组集体,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