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鸬自资罚决〔2024〕10号
索引号:tjlcdz/2024-2026526 | 发布机构:鸬鹚渡镇 | 发文日期:2024-12-27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lcdz/2024-2026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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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鸬鹚渡镇 |
发文日期 | 2024-12-2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自资罚决〔2024〕10号 |
肖××: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于2024年11月10日擅自在鸬鹚渡镇长江村胡家湾组开采建筑用砂岩60.3吨,其销售价格为36元/吨,非法所得为2170.8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非法开采建筑用板岩。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违法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笔录、平面图;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行政机关已于2024年11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鸬自资罚(听)告〔2024〕10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2170.8元,并处罚款542.7元,合计人民币2713.5元(贰仟柒佰壹拾叁元伍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执收编码:80039)。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