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鸬农(渔政)罚〔2025〕02号
索引号:tjlcdz/2025-2076209 | 发布机构:鸬鹚渡镇 | 发文日期:2025-06-20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lcdz/2025-2076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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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鸬鹚渡镇 |
发文日期 | 2025-06-2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农(渔政)罚〔2025〕02号
当事人:曹××,性别:男,年龄:61岁
身份证号码:432325196407XXXXXX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鸬鹚渡镇玉溪村木瓜园村民组。
现查明,2025年4月23日21时46分,桃江县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江县鸬鹚渡镇玉溪村腊树湾组巡查时发现有人利用背包式电鱼机在小溪里电鱼。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制止,并令电鱼人员立即上岸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因曹建华是单身人,生活条件困难,特此对其作出警告,并没收电鱼设备。
综上所述,决定对曹建华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背包式电鱼设备一套。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