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鸬自资罚决〔2025〕04号
索引号:tjlcdz/2025-2089373 | 发布机构:鸬鹚渡镇 | 发文日期:2025-08-21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lcdz/2025-2089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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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鸬鹚渡镇 |
发文日期 | 2025-08-2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自资罚决〔2025〕04号 |
李××:
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4月9日对你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晒篾场一事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4年4月1日非法占用桃江县鸬鹚渡镇千工坝村十组土地(一般耕地)25平方米建设晒篾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一份;
2.《当事人地址确认书》;
3.违法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证人《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
6、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的《晒篾场违法用地平面图》;
7、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十二大类)》以及界址点成果表;
8、晒篾场现场照片。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5年4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个人)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鸬自资罚告〔2025〕04号),你(单位)于2025年4月21日进行了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和陈述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申辩、陈述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3月1日印发)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2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鸬鹚渡镇千工坝村十组集体。决定处罚如下:
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晒篾场)。
2、对非法占用的25平方米一般耕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31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77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鸬鹚渡镇千工坝村 十组;并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执收单位:桃江县鸬鹚渡镇人民政府,执收编码:80039)。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