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鸬 林罚决字〔2025〕第04号
索引号:tjlcdz/2025-2089377 | 发布机构:鸬鹚渡镇 | 发文日期:2025-08-21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lcdz/2025-2089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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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鸬鹚渡镇 |
发文日期 | 2025-08-2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 林罚决字〔2025〕第04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76年08月26日
身份证号码:432325197608××××××
工作单位:
现住址:湖南省桃江县鸬鹚渡镇黄沙洲村彭家内村民组
现依法查明:当事人王××于2023年5月26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非法采土造成鸬鹚渡镇张子清村五组林地破坏。经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破坏林地面积357平方米,林地类型为无立木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王××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而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
证据二:证人张XX的询问笔录。
证 明:当事人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
证据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
证 明:当事人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事实。
证据四:鉴定意见。
证 明:当事人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林地面积和类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具有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
选择理由:当事人王XX于2023年5月26日,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鸬鹚渡镇张子清村五组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非法采土破坏林地面积为357平方米,被破坏的林地尚具备林业生产条件,林地类型为无立木林地。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第七条:“(二)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二、‘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郁闭度0. 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 7万元/亩(55. 5元/平方米)。”的规定。
综上,本行政机关认为王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采土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属实 ,责令王交安于2025年12月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每平方米0.4倍罚款(357x61.5x0.4=8782.20),计捌仟柒佰捌拾贰元贰角整(¥8782.2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执收单位:桃江县鸬鹚渡镇人民政府,执收编码:80039)。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六十天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