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鸬(综合)罚〔2025〕02号
索引号:tjlcdz/2025-2089383 | 发布机构:鸬鹚渡镇 | 发文日期:2025-08-21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lcdz/2025-2089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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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鸬鹚渡镇 |
发文日期 | 2025-08-2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综合)罚〔2025〕02号 |
案 由:罗××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案
当事人:罗×× 身份证号码:432325196807××××××
性 别:男 年 龄:57岁 联系方式: 1508073XXXX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源嘉村黄土仑组
经批准,罗XX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案,我大队于2025年7月1日立案调查。
通过大队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25年7月1日9时36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桃江县鸬鹚渡镇千工坝村巡逻时,查获罗XX驾驶的车辆上有17头生猪,总重量5300斤,价值为403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输生猪营运证,经查,该批次生猪为当事人罗XX所有,为当事人在鸬鹚渡镇千工坝村晋熙屠宰场收购。
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收集了你的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现场照片等证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测)笔录》1份共1页;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据材料登记表1》1份共2页,查处非法运输生猪现场照片,证明:非法运输生猪运输车辆照片。
你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
你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共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的罚款。”
我大队已于2025年7月3日依法向你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鸬(综合)告〔2025〕02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决定给予你如下处罚:对你车辆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仟壹佰元整(3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