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鸬(综合)罚〔2025〕03号
| 索引号:tjlcdz/2025-2100404 | 发布机构:鸬鹚渡镇 | 发文日期:2025-10-10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lcdz/2025-2100404 |
|---|---|
| 发布机构 | 鸬鹚渡镇 |
| 发文日期 | 2025-10-10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综合)罚〔2025〕03号
当事人:尹XX 性别:男 年龄55岁
身份证号:432325197008XXXXXX
住址:桃江县鸬鹚渡镇长江村实足冲村民组
现查明,2025年4月3日10时45分,当事人尹XX在鸬鹚渡镇长江村清塘组在自家山中祖坟清明扫墓时,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爆竹火星溅落至周边枯叶,引发森林火灾。事发后,当事人第一时间自行扑救并拨打119消防救援电话,经村民到场协助扑救,在政府工作人员抵达时火情已被扑灭。经核查,此次燃放烟花爆竹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和《桃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对尹XX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