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鸬(综合)罚〔2025〕05号
| 索引号:tjlcdz/2025-2100537 | 发布机构:鸬鹚渡镇 | 发文日期:2025-10-11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lcdz/2025-2100537 |
|---|---|
| 发布机构 | 鸬鹚渡镇 |
| 发文日期 | 2025-10-11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鸬(综合)罚〔2025〕05号
当事人:彭XX 性别:男 年龄63岁
身份证号:432325196203XXXXXX
住址:桃江县鸬鹚渡镇张子清村彭家内村民组
现查明,2025年10月3日17时左右,当事人彭XX在鸬鹚渡镇张子清村彭家内村民组自家门前前坪烧编织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彭XX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