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鸬自资罚决〔2025〕07号
| 索引号:tjlcdz/2025-2100541 | 发布机构:鸬鹚渡镇 | 发文日期:2025-10-11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lcdz/2025-2100541 |
|---|---|
| 发布机构 | 鸬鹚渡镇 |
| 发文日期 | 2025-10-11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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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鸬自资罚决〔2025〕07号 |
张XX:
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7月25日对你未经批准占用坑塘水面建设棚屋一事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5年3月初未经批准桃江县鸬鹚渡镇张子清村黄沙洲组坑塘水面(一般耕地)45平方米建设棚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当事人《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当事人地址确认书》;
3. 证人《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6、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的《棚屋违法用地平面图》;
7、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十二大类)》以及界址点成果表;
8、棚屋现场照片。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5年8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鸬自资罚告〔2025〕07号),你(单位)于2025年8月22日进行了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和陈述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申辩、陈述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3月1日印发)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4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鸬鹚渡镇张子清村黄沙洲组集体。决定处罚如下:
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棚屋)。
2、对未经批准的45平方米坑塘水面(一般耕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9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鸬鹚渡镇张子清村黄沙洲组;并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执收单位:桃江县鸬鹚渡镇人民政府,执收编码:80039)。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