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鸬 林罚决字〔2025〕第03号

索引号:tjlcdz/2025-2111104 发布机构:鸬鹚渡镇 发文日期:2025-11-1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lcdz/2025-2111104
发布机构 鸬鹚渡镇
发文日期 2025-11-1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被处罚人姓名:胡XX

性别:   出生日期:1964年09月05日 

身份证号码:432325196409XXXXXX                        

工作单位:            

现住址湖南省桃江县鸬鹚渡镇玉溪村留仙村村民组    

现依法查明:当事人胡XX于2025421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鸬鹚渡镇玉溪村留仙村村民组林地破坏。经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破坏林地面积650平方米林地类型为竹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胡XX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破坏

证据二:证人杨XX的询问笔录。

 明:当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植被破坏

证据: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

 明:当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植被破坏的事实。

证据:鉴定意见。

 明:当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植被破坏的林地面积和类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

选择理由:当事人胡XX20254月21日,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鸬鹚渡镇玉溪村留仙村村民组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破坏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建设住房破坏林地面积为650平方米,林地类型为竹林地。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上,本行政机关认为胡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属实以及综合考虑(当事人改变涉案林地用途,系为降低地块坡度、消除自有房屋安全隐患。其明确表示,待住房建设完成后,将及时对剩余林地恢复植被,确保林地生态功能逐步恢复),本行政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你于2025年12月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虽未涉及罚款内容,但你需严格按照上述处罚要求执行。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六十天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息来源:鸬鹚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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