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鸬 林罚决字〔2025〕第5号
| 索引号:tjlcdz/2025-2111118 | 发布机构:鸬鹚渡镇 | 发文日期:2025-11-18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lcdz/2025-2111118 |
|---|---|
| 发布机构 | 鸬鹚渡镇 |
| 发文日期 | 2025-11-18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被处罚人姓名:尹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62年07月24日
身份证号码:432325196207XXXXXX
工作单位:
现住址:湖南省桃江县鸬鹚渡镇沙河社区响堂山村民组
现依法查明:当事人尹XX于2022年下半年开始,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硬化地面造成鸬鹚渡镇沙河社区学堂湾村民组林地破坏。经鸬鹚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破坏林地面积228平方米(其中1平方米为建设用地),林地类型为竹木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硬化地面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 明: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 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 明: 当事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批准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 鉴定结论书
证 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证据四:鉴定意见。
证 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硬化地面造成林地破坏的林地面积和类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本案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硬化地面,已经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当事人尹XX于2022年下半年开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鸬鹚渡镇沙河社区学堂湾村民组改变林地用途硬化地面造成林地破坏;经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建设住房破坏林地面积为228平方米(其中1平方米为建设用地),林地类型为竹林地。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及湖南省林业局(湘林法〔2023〕6号)文件《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通知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硬化地坪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曾被多次下达停工通知书,却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地面硬化,违法情节明确,故对其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0.9 倍的罚款),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壹万叁仟叁佰捌拾壹元陆角八分(¥13381.65)(明细:227x65.5x0.9)。2、责令于2026年3月18日前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六十天内向,向鸬鹚渡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