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大(渔政)罚〔2025〕015号
| 索引号:tjdlgz/2025-2135260 | 发布机构:大栗港镇 | 发文日期:2025-08-15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dlgz/2025-2135260 |
|---|---|
| 发布机构 | 大栗港镇 |
| 发文日期 | 2025-08-15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大栗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大(渔政)罚〔2025〕015号
当事人:温某某
性 别:男
年 龄:51岁
住 址:大栗港镇兴坪村官村组
身份证号码:43232519740411****
当事人:薛某某
性 别:男
年 龄:58岁
住 址:大栗港镇兴坪村官村组
身份证号码:43232519670320****
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案,经桃江县大栗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8月6日0时25分,大栗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大栗港镇兴坪村柿村组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兴坪村资江河段有名男子正在涉嫌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经现场询问,当事人为温某某、薛某某。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现场查获1.电鱼设备:电瓶和电打鱼机。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一套,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以及本机关当场制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留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嫌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当事人2025年8月6日0时25分的捕捞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的。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并且在禁渔区禁渔期的范围内,应该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27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第2部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其中明确规定: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五千元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于2025年8月6日向当事人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大农(渔政)告〔2025〕015号),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某某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到本行政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
综上所述,桃江县大栗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关于温某某、薛某某涉嫌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案集体会议纪要》对温某某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用于捕捞的工具一套;
2.处温某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
3.处薛某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执收单位:桃江县大栗港镇人民政府,执收编码:8004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