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马自资罚〔2025〕1号
索引号:tjmjtz/2025-2089401 | 发布机构:马迹塘镇 | 发文日期:2025-08-21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mjtz/2025-2089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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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马迹塘镇 |
发文日期 | 2025-08-2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马自资罚〔2025〕1号
当事人:肖x坤,男,1971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432325195611xxxxxx联系电话:188737xxxxx住址:桃江县马迹塘镇大塘坪村大塘坪村民组
违法事实:
肖x坤在桃江县马迹塘镇大塘坪村大塘坪村民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修建废品收购房屋,本机关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肖玉坤私建废品收购房屋现状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平面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修建废品收购房屋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2025年5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本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 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 号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一点、第二条第二点处罚基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但不能拆除的,没收 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你作出违法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建设工程主体总造价20000元*10%=2000元); 并补办相关手续。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处罚款缴至桃江县马迹塘镇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户名:桃江县马迹塘镇人民政府。编号:80045)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