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马自资罚(2025)2号
索引号:tjmjtz/2025-2089403 | 发布机构:马迹塘镇 | 发文日期:2025-08-21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mjtz/2025-2089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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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马迹塘镇 |
发文日期 | 2025-08-2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马自资罚(2025)2号 |
当事人:黄x宜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432325196312xxxxxx 电话:13272xxxxxx
家庭住址:桃江县马迹塘镇月形湾村张公塘组
我大队于2025年5月19日对你非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无证的情况下,在桃江县马迹塘镇月形湾村张公塘组擅自开挖山体采矿,矿产种类为石煤石,采出的矿产品违法所得共计2160元。你擅自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
2、证人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李超军、李庆丰、邓又青);
3、非法采矿现场照片;
4、非法采矿位置卫星定位截图;
5、查处涉案矿产品现场照片;
6、现场勘测平面图;
7、其他相关资料。
我大队已于2025年5月23日依法向你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马自资罚〔告〕(2025)2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鉴于你明知其非法采矿属于违法行为仍然顶风作案,对于你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处罚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对违法采矿地点进行复绿;
2、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并按违法所得25%处以罚款540元,合计罚款27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自然资源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大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