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石执罚〔2023〕001号
索引号:tjsnjz/2023-1715809 | 发布机构: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2023-02-09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snjz/2023-1715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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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 | 2023-02-0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石执罚〔2023〕001号
当 事 人:伍文明
性 别:男
身份证码:4323251964XXXXXXXX
住 址:石牛江镇上七里村XXX
当事人伍文明在露天焚烧秸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23年1月31日上午,有村民举报石牛江镇上七里村XXX附近发现有人露天焚烧秸秆。1月31日11点左右,我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镇应急办执法人员赶赴火点经现场核实调查,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情况属实,是石牛江镇上七里村XXX伍文明抽完烟后将烟头丢在田边草里引发农作物秸秆焚烧的行为,证据确凿。
我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起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报上级批准,对有村民在石牛江镇上七里村XXX附近引发农作物秸秆焚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石牛江镇上七里村XXX伍文明在2023年1月31日11点左右,在石牛江镇上七里村XXX附近引发农作物秸秆焚烧,产生烟尘污染。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调查取证照片2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在露天焚烧秸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2月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桃(农)石执告〔2023〕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结合事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圆整)。
2、责令改正。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上述罚款交到 石牛江镇非税账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