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石农(渔)决〔2025〕 006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snjz/2025-2084461 | 发布机构: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2025-07-23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snjz/2025-2084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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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 | 2025-07-2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农(渔)决〔2025〕 006 号
当事人:姓名:王xx;性别:男;联系电话:178xxxxxxxx;身份证号:432321xxxxxxxx ; 工作单位:无,在家务农;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xxxxxxxx。
当事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于2025年7月10日在濑溪河义庄组附近进行使用多杆多钩的方法进行钓鱼,于19时30分被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曾龙、丁伟财向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向你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后,现场查获你非法使用钓鱼工具海杆三根、手杆一根,经现场调查:王xx,身份证号为432321xxxxxxxx。执法人员对涉案钓鱼工具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桃石农(渔政)存〔2025〕006号。本机关于 2025年7月10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知了你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知你有义务配合调查。 2025年7月10日你被执法人员带到石牛江镇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20时21分至20时51分执法人员分别询问了你涉嫌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多杆多钩(海杆)的方法进行钓鱼案的情况。整个调查过程中考虑到当事人的配合态度、认错态度好等因素,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你使用多杆多钩的方法进行钓鱼行为涉嫌违反了涉嫌违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项第一款之相关规定,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明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违法钓鱼工具。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1日发出桃石农(渔)告〔2025〕006号,本执法机关人员开车至当事人家中,并送达文书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四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参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本机关处理意见:1.没收钓鱼工具(海杆三根、手杆一根)。
2.对当事人处罚罚款人民币900元(大写:玖佰元整)。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龙
电话:1877378xxxx
地址:石牛江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