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石自资罚决〔2025〕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snjz/2025-2095236 发布机构:石牛江镇 发文日期:2025-09-1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snjz/2025-2095236
发布机构 石牛江镇
发文日期 2025-09-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资罚2025001

当事人:胡××

身份证号码:43232519××××××XXXX

住址:桃江县石牛江镇苏团村XXX

本机2025年7月15日对你非法占地建竹筷加工厂厂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8月5日占用桃江县石牛江镇苏团村XXX土地32平方米(基本农田)建设竹筷加工厂厂棚,2024年9月15日建成竣工,现已投入生产,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用土地。

该宗地不符合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人询问笔录一份;

4、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当事人残疾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件各一份;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7、委托测绘书一份;

8、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一份;

9、桃江县金辉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桃花江镇石牛江镇苏团村胡XX违法用地平面图》、界址点成果表、桃江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三调局部)各一份;

10、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套合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后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十二大类)》

11、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当事人非公益项目建设用地评估等级及核实处置结果一份;

本机关已于20259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自资罚告2025001,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和陈述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申辩、陈述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第一款、《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法占用土地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非公益项目建设项目非法占地处罚标准“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低等处6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中等处7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高等处8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优等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1-4等为优等、5-8等为高等、9-12等为中等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拆除非法占用的32平方米土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32平方米土地(基本农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800元,计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元整(¥25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平方米土地(基本农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石牛江镇人民政府,账号8201255000214XXXX,开户行: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不服本处罚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其他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文馨

电话:1827378XXXX

地址: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2025年9月9日

 

信息来源:石牛江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