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石(农)执决〔2025〕004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snjz/2025-2106778 | 发布机构: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2025-10-30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snjz/2025-2106778 |
|---|---|
| 发布机构 | 石牛江镇 |
| 发文日期 | 2025-10-30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农)执决〔2025〕 004 号
当事人:姓名:彭XX;性别:男;联系电话:130XXXX0962;身份证号:4323251955XXXXXXXX; 工作单位:无,在家务农;住所: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小坡头村XXXXX。
当事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0月3日17时40分左右,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巡查至石牛江镇小坡头村时,于当事人彭XX家前发现火点,执法人员曾龙、丁伟财出示执法证件后,立即拍照取证、扑灭火点。经现场核实调查,焚烧垃圾情况属实,是石牛江镇小坡头村彭XX在家前焚烧垃圾,焚烧面积一平方米左右,证据确凿。
经现场调查:彭XX,身份证号为4323251955XXXXXXXX。本机关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知了你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知你有义务配合调查。2025年10月9日你被执法人员带到石牛江镇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10时45分至10时58分执法人员分别询问了你露天焚烧垃圾的情况。整个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配合态度、认错态度较好,焚烧面积较小等因素,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罚款。
你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明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7日发出桃石(农)执告〔2025〕004号,本执法机关人员开车至当事人家中,并送达文书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四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处理意见:
1、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圆整)。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龙
电 话:1877378XXXX
地 址:石牛江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行政执法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