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石农〔渔〕决〔2025〕 012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snjz/2025-2109934 | 发布机构:石牛江镇 | 发文日期:2025-11-13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snjz/2025-2109934 |
|---|---|
| 发布机构 | 石牛江镇 |
| 发文日期 | 2025-11-13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石农(渔)决〔2025〕 012 号
当事人:姓名:段XX;性别:男;联系电话:187XXXX5231;身份证号:4323251973XXXXXXXX; 工作单位:无,在家务农;住所: 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XXXXXXXX。
当事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0月24日17时20分,石牛江镇人民政府接群众举报,反映在桃江县石牛江镇增塘村窜门湾河段有人电鱼。石牛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迅速出击,于17时40分被石牛江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曾龙、丁伟财向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向你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后,执法人员现场搜查渔获,并在其塑料方桶内查获鳑鲏、小刁子鱼、小鲫鱼共净重2.385公斤,取证后并对渔获物进行了挖洞掩埋。现场查获你非法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经现场调查:段XX,身份证号为4323251973XXXXXXXX。执法人员对涉案电鱼设备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桃石农(渔政)存〔2025〕012号。
本机关于 2025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知了你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知你有义务配合调查。 2025年10月24日你被执法人员带到石牛江镇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18时10分至18时26分执法人员分别询问了你涉嫌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情况。整个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配合态度、认错态度好。
你电力捕鱼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明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违法电鱼设备、渔获物。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0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石农(渔)告〔2025〕012号),本执法机关人员开车至当事人家中,并送达文书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四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当事人未经批准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处理意见:
1.没收电捕鱼设备1台。
2.对段XX处罚款人民币2200元整(大写:贰仟贰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石牛江镇人民政府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龙
电 话:187XXXX1788
本执法机关地址:石牛江镇政府执法大队办公室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行政执法专用章
202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