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牛(农)罚决字〔2025〕4号

索引号:tjntz/2025-2052839 发布机构:牛田镇 发文日期:2025-04-0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ntz/2025-2052839
发布机构 牛田镇
发文日期 2025-04-0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字20254         

当事人:彭*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25************,联系电话:130******30,住址: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小桃村小坞村民组。

本机关经查实:你于2025年3月20日20时40分,在桃江县牛田镇峡山口村肖家冲村民组使用背包式电鱼机非法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构成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现场照片及说明2张;

3.案发地草图1份;

4.询问笔录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

7.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上述证据经你本人签字确认,取证程序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牛(农)先听告字〔2025〕4号,明确告知拟处罚内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七部分(渔业)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属实,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背包式锂电池捕鱼机1套;

2、没收渔获物(鳝鱼、泥鳅)500克;

3、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账号:820125***********,开户行: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尹*(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话:158******81

 址:牛田镇人民政府大院二楼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牛田镇)   

                          2025年4月1日      

信息来源:牛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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