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牛(自资)罚决字〔2025〕14号
索引号:tjntz/2025-2060224 | 发布机构:牛田镇 | 发文日期:2025-04-27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ntz/2025-206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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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牛田镇 |
发文日期 | 2025-04-2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牛(自资)罚决字〔2025〕14号 |
当事人:王*义,男,汉族,1953年1月20日出生
身份证号:4323************19
联系电话:180******59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小桃村九马嘴村民组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违法事实如下:你于2025年4月15日擅自在牛田镇三塘湾村株树山村民组非法开采石料,本机关于当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桃牛(自资)责停字〔2025〕14号并立案调查。经查,你无证开采页岩共100吨,依据砂石材料市场价格调查,核定页岩销售单价为12元/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00元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无证采矿。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王*义、挖机负责人刘*回、运输司机胡*安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证据二:当事人王*义、挖机负责人刘*回、运输司机胡*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张;
证据四:牛田镇砂石材料市场价格调查表1份。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及相关法律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于2025年4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牛(自资)先告字〔2025〕1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本机关认为,你无证采矿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及《2022年度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项第二款第一条的规定。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肆拾元整(¥144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账号:8201**********140,开户行: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龚*
电 话:187******86
地 址:牛田镇人民政府大院执法大队办公室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牛田镇)
2025年4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三、《2022年度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无证采矿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能够计量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
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