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牛(林)罚决字〔2025〕15号
索引号:tjntz/2025-2073614 | 发布机构:牛田镇 | 发文日期:2025-06-12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ntz/2025-2073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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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牛田镇 |
发文日期 | 2025-06-1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牛(林)罚决字〔2025〕15号 |
被处罚人:丁*农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70年3月4日
身份号码:4323************12
联系电话:153******75
联系地址: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观庄村鞍山村民组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违法事实如下:你于2025年5月22日起,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在桃江县牛田镇观庄村鞍山村民组所属山林区域进行推土作业,意图建设住宅。2025年5月27日,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对该区域进行了细致的现场勘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你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260平方米(约0.39亩),地类为一般商品林地(竹林地)。你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林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5年5月26日勘验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
证 明: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5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 明:你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2025年5月26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 明:你的违法主体资格身份信息。
证据四:2025年5月26日证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 明:你擅自占用林地推土作业建设住宅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5月26日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 明: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2025年5月27日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桃林调鉴〔2025〕021号)及林地位置图。
证 明:确定了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与地类。
以上证据你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本机关依法予以采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本机关已于2025年5月3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告知书》桃牛(林)罚先听告字〔2025〕1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你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选择理由为:林地转为非林地的受国家保护,你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同意,擅自推土建设住宅,完全符合该条款界定的违法情形。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的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选择理由为:经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的鉴定,确定你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60平方米,地类为一般商品林地,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符合该条款处罚情形。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规定,“恢复植被”所需要的费用:竹林地每平方米10元;“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要的费用:每平方米55.5元。
本案法定情节:经全面审查,本案不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
本案酌情情节: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你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如实、详细地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表示接受处罚,认识态度诚恳。同时,经本机关调查核实,你属于初次违法,此前并无林业违法记录。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下的,按相关规定两者数量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20%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结果:综合考量本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案适用情形档次为“轻微”,裁量阶次为“一般”。经计算:260㎡×(10元/㎡+55.5元/㎡)×0.3倍=5109元。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鉴于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你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表现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认识诚恳等酌情情节,本机关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责令你于2025年12月30日前在原地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零玖元整(¥510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自收到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账号:820************40,开户银行: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龚*(牛田镇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187******86
联系地址:牛田镇人民政府大院二楼
桃江县林业局
(牛田镇)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