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牛(林)罚决字〔2025〕24号
| 索引号:tjntz/2025-2141397 | 发布机构:牛田镇 | 发文日期:2025-12-26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ntz/2025-2141397 |
|---|---|
| 发布机构 | 牛田镇 |
| 发文日期 | 2025-12-26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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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牛(林)罚决字〔2025〕24号 |
当事人:王**,男,汉族,1964年06月24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323**************;联系电话:132********;
身份证住址:桃江县牛田镇**********村民组(现住址:桃江县牛田镇**********村民组)。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如下:你于2025年11月始,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将桃江县牛田镇********组的山林推山建设房屋、硬化地坪。经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你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98平方米,地类为其他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5年12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没有办理征用林地审批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2025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违法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证据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明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四: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你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和类型(桃林调鉴〔2025〕49号)。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告知书》桃牛(林)罚先听告字〔2025〕2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你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选择理由:你于2025年11月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将桃江县牛田镇临市街村军山湾村民组的山林推土建设房屋、硬化地坪。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的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你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98平方米,地类为其他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发〔2025〕4号)第四部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适用情形“轻微”档次,具体情形:“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2亩以下的”。处罚标准“一般”裁量阶次,具体处罚标准: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0.3 倍以上 0.6倍以下的罚款规定。本案适用该裁量权基准规定,本案无法定从轻和从重情节,取中间值0.5倍罚款。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和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本案乔木林地和竹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为1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55.5元/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法当事人王**占用桃江县牛田镇临市街村军山湾村民组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湘林发〔2025〕4号分则第12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规定处理。适用情形“轻微”档次,具体情形“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2亩以下的”。处罚标准“一般”裁量阶次,具体处罚标准: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0.3 倍以上 0.6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及《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及结合集体讨论决定结果进行处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零玖点伍元整(3209.50元)。明细:(98平方米x(10+55.5)元/平方米x0.5倍=3209.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牛田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账号:8201************,开户银行: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 * 龚 *
电 话:18******** 158*******
地 址:牛田镇人民政府大院二楼
桃江县林业局
(牛田镇)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