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松自资执罚(2023)01号
索引号:tjsmtz/2023-1736274 | 发布机构:松木塘镇 | 发文日期:2023-02-16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smtz/2023-1736274 |
---|---|
发布机构 | 松木塘镇 |
发文日期 | 2023-02-1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松自资执罚(2023)01号 |
吴某:
你于2023年1月11日、1月12日在松木塘镇子良岩村XX村民组利用修建林业公路非法开采建筑用板岩销售,共计120吨,销售价格24元/吨,违法所得2880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挖机操作员、运输车辆等证人笔录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吴某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于2023年2月08日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
3、处罚款576元。
本机关于2023年2月08日向当事人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松自资执罚告(2023)01号,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湖南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行号:3133776050)账号:82012550000000140(开户名: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16日
执法机关地址:桃江县松木塘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松木塘镇蛟湖村)松木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