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松自资执罚〔2025〕01号
索引号:tjsmtz/2025-2069895 | 发布机构:松木塘镇 | 发文日期:2025-06-03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smtz/2025-2069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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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松木塘镇 |
发文日期 | 2025-06-0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松自资执罚(2025)01号
文**: (身份证号:432325********, 住松木塘镇子良岩村**组,电话:183*******):
我单位于2024年11月27日对你在松木塘镇子良岩村拔英湾组非法开采建筑用板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7日期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松木塘镇响涛源社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630吨,市场调研价格15.5元/吨,违法所得为976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证人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纸。
4、现场照片。
我单位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向你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松自资执罚告(2025)01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
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