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松林罚决字〔2025〕第01号
| 索引号:tjsmtz/2025-2142237 | 发布机构:松木塘镇 | 发文日期:2025-12-30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smtz/2025-2142237 |
|---|---|
| 发布机构 | 松木塘镇 |
| 发文日期 | 2025-12-30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松林罚决字〔2025〕第01号
被处罚人姓名:黄某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XX年XX 月XX日
身份证号: 43232519XXXXXXXXXX 工作单位 : 无 现住址: 桃江县松木塘镇XXXX
现依法查明:
2025年12月10日,松木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习俊、符新亮日常巡查时发现你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将桃江县松木塘镇xxxx的山林用于修建竹艺加工厂。经松木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桃江县林业局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你非法破坏林地面积为412平方米,地类为竹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黄某某的询问笔录。
证 明:当事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
证 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三:鉴定意见。
证 明: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和类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选择理由:黄某某于2022年8月中旬,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将桃江县松木塘镇XXXX民组的山林破坏用于修建竹艺加工厂房,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松木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桃江县林业局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为412平方米,地类为竹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第四部分第十二条第(二)项第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接受行政处罚,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总则第九条第二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按恢复植被所和林业生产条件需费用的0.3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黄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属实,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0.2倍罚款13.1元每平方米,伍仟叁佰玖拾柒元零贰角(5397.2元)。2、责令于2026年7月1日前在原地或异地恢复补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湖南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行号:3133776050)账号:82012550000000140(开户名: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六十天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