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资罚决〔2024〕10 号
索引号:tjxgtj/2024-2027865 | 发布机构: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2024-12-31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gtj/2024-2027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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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3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当 事 人:桃江县两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0601075392
住 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东路277号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9日对桃江县两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湖南喜龙美人谷大酒店有限公司停车坪建设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占用桃江县桃花江镇崆峒村六组土地3181平方米﹝水田(一般耕地)3030㎡、其他土地151㎡﹞建设湖南喜龙美人谷大酒店有限公司停车坪,2021年8月19日建成竣工,并投入使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用土地。
该宗地符合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委托人《询问笔录》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2、桃江县两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3、送达地址确认书;
4、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两型区生态山庄项目投资合同书》复印件;
6、《证人笔录》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7、《现场勘验笔录》;
8、《现场勘验平面图》;
9、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的《桃江县两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美人谷停车坪违法用地平面图》及界址点成果表;
10、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十二大类)》;
11、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并经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确认的《桃江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三调局部)》;
12、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桃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图》;
13、开竣工卫星云遥截图及现场照片。
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8日依法向桃江县两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资罚告〔2024〕11号﹞,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和陈述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申辩、陈述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9年11月25日印发)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非公益类项目建设非法占地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桃江县两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18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桃花江镇崆峒村六组;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18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道路、停车位);
2、对非法占用的3030平方米水田(一般耕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5元,计人民币75750元;对非法占用的151平方米其他土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0元,计人民币3020元;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柒佰柒拾整(¥7877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该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18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桃花江镇崆峒村六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自然资源局,执收编码:504001,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6 5901 0400 0627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桃江县两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黔安
电 话:0737-8203625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大道100号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