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决(2026)1号
| 索引号:tjxgtj/2026-2144260 | 发布机构: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2026-01-07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gtj/2026-2144260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1-07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当 事 人:桃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郭龙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922MBOW18998H
住 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28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修建桃江县雷公岩片国有企业工矿棚户区房屋、水泥坪和配套设施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于2012年12月擅自占用桃江县桃花江镇杨家坳社区高西坪组土地661平方米修建桃江县雷公岩片国有企业工矿棚户区房屋、水泥坪及配套设施,2017年1月22日建成竣工,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经套合2011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该违法用地占用地类为水田520㎡、旱地85㎡、田坎56㎡,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经套合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该宗地符合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项目为公益类建设项目。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
2、被委托人《询问笔录》一份(共7页);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
4、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
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
7、湘发改投资(2011)1214号文件复印件一份(共2页);
8、征地补充协议书(2012年3月18日)复印件一份(共4页);
9、(2012)政国土字第182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及雷公岩片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勘测定界图复印件一份(共2页);
10、湘财建指(2011)142号文件复印件一份(共3页);
11、湘财建指(2011)199号文件复印件一份(共3页);
12、湘财建函(2012)48号文件复印件一份(共3页);
13、湘财建函(2012)50号文件复印件一份(共2页);
14、湘财建指(2013)302号文件复印件一份(共3页);
15、《证人笔录》一份(共5页);
16、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
17、测绘《委托书》(桃自资委(2025)8号)一份(共1页);
18、桃江县雷公岩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用地平面图一份(共1页);
19、测绘单位乙级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
20、土地分类面积表(十二大类)一份(共1页);
21、桃江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局部)一份(共1页);
22、桃江县雷公岩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违法用地项目与《桃江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规划分区套合图(共1页);
2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图各一份(共2页);
24、现场照片一份(共2页);
25、卫星云遥截图一份(共1页)。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资罚告〔2025〕1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8月15日修正)第四十二条、参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号)附件中第一部分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一项“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6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桃花江镇杨家坳社区高西坪组;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房屋、水泥坪和配套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661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6元,计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陆拾陆元整(¥396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自然资源局,执收编码:504001,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 1500 5670 5250 099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黔安 、文 维
电 话: 0737-8203625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大道100号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