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决书(2026)2号
| 索引号:tjxgtj/2026-2159379 | 发布机构: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2026-03-18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gtj/2026-2159379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3-18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当 事 人:桃江县富凤祥家庭农场
经 营 者:丁建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LM9B75A
住 所:桃江县灰山港镇擅树界村对山公村民组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你单位在桃江县灰山港镇擅树界村与绿稼湾村交界处无证开采粉砂质板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 于2022年4月2024年8月期间,在灰山港镇擅树界村与绿稼湾村交界处开采粉砂质板岩1000吨,销售价格12元/吨,获取违法所得12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无证采矿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4年8月23日证人李共民询问笔录1份(共3页);
2、2024年8月23日证人李铁军询问笔录1份(共3页);
3、2022年5月7日当事人丁建明询问笔录1份(共4页);
4、桃江县富凤祥家庭农场申请新建禽畜养殖场基地的报告复印件1份(共1页);
5、桃江县富凤祥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6、桃江县富凤祥家庭农场经营者丁建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7、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复印件1
份(共4页);
8、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灰政备(2021)47号)复印件1份(共
2页);
9、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2211820221162)号复印件1份(共1页);
10、湖南省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22)333号)复印件1份(共1页);
11、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43092201220315004)复印件1份(共1页);
1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复印件1份(共3页);
13、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应用信息截图1份(共1页);
14、2022年5月11日证人邓鹏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4页);
15、2022年5月11日证人杨鑫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4页);
1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共2页);
17、2023年6月28日证人王海波询问笔录1份(共3页);
18、2023年7月4日证人高建军询问笔录1份(共3页);
19、2023年7月5日证人李共民询问笔录1份(共3页);
20、2023年7月7日证人王小娇询问笔录1份(共3页);
21、2024年8月23日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书(桃自资委(2024)2号)1份(共1页);
22、湖南省湘北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岩矿鉴定报告(2024-H384)复印件1份(共2页);
23、2024年11月湖南省城市地质调查监测所出具的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振富凤祥家庭农场设施农用地涉嫌开采矿产资源量报告1册;
24、桃江县森林公安局鉴定聘请书(桃森公(牛)鉴聘字(2024)0012号)复印件1份(共1页);
25、桃江县森林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桃森公价字(2024)02号)复印件1份(共2页);
26、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股板岩材料市场价格调研表3份(共3页);
27、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桃价认定(2024)91
号)1份(共5页);
28、桃江县森林公安局2025年1月9日对证人高建军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4页);
29、桃江县森林公安局2025年1月15日对证人李共民询问笔录复
印件1份(共4页);
30、桃江县森林公安局2025年2月13日对证人李志询问笔录复
印件1份(共4页);
31、桃江县森林公安局2025年3月18日对当事人丁建明询问笔
录复印件1份(共4页);
32、桃江县森林公安局2025年4月1日对证人邓鹏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5页);
33、桃江县森林公安局2025年5月23日对证人肖单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4页);
34、桃江县森林公安局2025年6月11日对证人王海波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4页);
35、桃江县森林公安局2025年7月4日对当事人丁建明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共6页);
36、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呈请破案报告书复印件1份(共1页);
37、桃江县森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桃森公(湖)诉字(2025)0004号)复印件1份(共2页);
38、桃江县森林公安局2025年10月21日对证人刘强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4页);
39、桃江县森林公安局2025年10月29日对证人贺跃军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共4页);
40、桃江县森林公安局2025年11月7日关于补充侦查提纲中两个补充侦查方向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共1页);
41、桃江县森林公安局2025年11月7日关于丁建明非法开采审批范围外板岩资源量和价格认定的说明复印建1份(共1页);
42、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益桃检刑行意(2025)72号)复印件1份(共2页);
43、桃江县自然资源局2026年1月27日对证人李共民的证人笔录及提供微信付款截图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8页);
44、桃江县自然资源局2026年1月29日对证人高建军的证人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5页);
45、桃江县自然资源局2026年1月29日对证人王洪志的证人笔录及提供微信收款截图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5页);
46、桃江县自然资源局2026年1月29日对证人高超的证人笔录及提供微信收款截图何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4页);
47、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
48、2026年1月30日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共8页);
4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图各1份(共2页);
50、现场照片1份(共1页)。
我局已于2026年2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资罚告[2026] 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和陈述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中无证采矿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量罚。
综上,责令你单位停止开采,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
2、并处违法所得15%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800元;
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元整(138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账号4300 ***** 099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执收编码:50400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人:汤黔安、文维
电 话: 0737-8203625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100号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