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决书(2026)3号

索引号:tjxgtj/2026-2165745 发布机构: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2026-04-1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gtj/2026-2165745
发布机构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6-04-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自资罚决〔2026〕3号

  当  事  人:曾卫明

  住     所: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谷山社区尤家村组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对你违法占地修建U型槽加工棚、配电室和锅炉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10月2日,非法占用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谷山社区尤家村组土地修建U型槽加工棚、配电室和锅炉房,经现场勘测,占用土地共计574.36平方米,经套合2014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该宗违法用地地类包括有林地400㎡、采矿用地174.36㎡,经套合《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分区,该宗违法用地符合《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曾卫明《询问笔录》一份(共7页);

  2、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

  3、当事人曾卫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

  4、桃江县造纸厂留守处、湖南跃宇置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

  5、证人彭慧红《证人笔录》一份(共5页);

  6、证人彭慧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

  7、2026年3月24日湖南省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益)﹝2026﹞016号)复印件一份(共2页);

  8、测绘委托书一份、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共2页);

  9、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谷山社区曾卫明U型槽加工棚违法用地平面图1份(共1页);

  10、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十二大类)》一份(共1页);

  11、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桃江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一份(共1页);

  12、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谷山社区曾卫明U型槽加工棚违法用地项目与《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分区套合图一份(共1页);

  1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图各一份(共2页);

  14、现场照片二份(共2页);

  15、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股调取的《曾卫明违法用地卫星云遥影像分时段影像》一份(共1页);

  我局已于2026年3月31日依法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资罚告〔2026〕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号)附件中非法占用土地(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3)“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574.3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谷山社区尤家村组,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74.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U型槽加工棚、配电室、锅炉房﹞;

  2、对非法占用的574.36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6元,计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捌拾玖元柒角陆分(¥9189.7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自然资源局,执收编码504001,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 *** 099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黔安 、文维

  电  话:0737-8203625

  地  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13楼1307室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9日

信息来源: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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